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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上岗培训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作业人员需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通过培训,使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注重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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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以下高处作业   ,都需要考取高处作业操作证。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咨询电话: 李老师 18580455821   15808056017  

邮箱:      664216878@qq.com

学校地址:重庆高新区校区: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白海路97号    
                 重庆市渝北校区: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230号


二、培训报名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局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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